清朝浙江遺棄女嬰成風,難以制止,官員出一計策,百姓紛紛稱贊

小酱 2023/03/09 檢舉 我要評論

世界上幾乎所有民族在古代的時候都是重男輕女的,原因很明顯,因為那時候社會生產力主要是以人力為主,而男性的體力天然的要高于女性,因此久而久之,掌握著主要社會資源的男性就對整個社會擁有絕對主導權了,只不過中國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,封建等級更加森嚴,講究的是 「君為臣綱,父為子綱,夫為妻綱。」所以重男輕女相對來說要更嚴重,延續的時間也更久一些。

放棄嬰的嬰兒塔

重女輕女思想最極端的表現就是溺殺女嬰了,據曾任湖南藩司的朱綱雍正年間奏稱 「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惡俗」、「問及溺女風俗,皆活然不以為怪」。而不光是湖南,那時候全國大半省份都有溺殺女嬰的現象,同治年間,御史林式恭奏報民間溺女積習未除,請嚴行禁止,疏稱: 「廣東、福建、浙江、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風,恐他省亦所不免」那時候的百姓文化水平低,對于這種滅絕天理人倫的事情不以為然,在他們看來 「溺女之習,由來已久。」所以 「習俗相沿,猶然如故」。

這種溺殺女嬰的現象在當時是全國性的嚴重社會問題,從統治階級的角度看,如果放任這種惡習傳延的話,則必然導致嚴重的男女比例失調,這又將導致更大的社會不穩定性和全國勞動力的下降。因此歷朝歷代都曾明令禁止溺殺女嬰,但并沒有起什麼作用,因為在古代封建思想中,男子不光是主要的勞動力,更是可以傳宗接代的,而女子養大后,難免要嫁人,因此古人們認為生女兒是 「賠錢貨」,而在 「君要臣死,臣不得不死;父叫子亡,子不得不亡。」 的封建倫理下,父母溺死自己的孩子就像處理自己的私人財產一樣,他們認為這是合理合法的,所以官府的禁令,他們也就視而不見了。

清朝窮苦人家

清朝時期對于禁止溺殺女嬰的法令是最嚴的,由于滿人并沒有這個傳統,因此對于中原百姓的這一陋習非常看不慣,按照《大清律例》的規定,溺殺女嬰,比照祖父母、父母故意殺害子孫的條例,「杖七十,徒一年半」。康熙時代,不僅按照殺子孫條例治罪,還對家長、鄰居、保長實行連坐。後來的光緒皇帝也曾下諭:「溺女必與嚴懲。」 不過古代的信息交通都非常差,再加上百姓們都是聚族而居,所以很多溺殺女嬰都是悄悄進行的,官府無從知曉,也就無從管制了。

清朝窮苦人家

縱覽史冊,對于制止溺殺女嬰現象真正起顯著效果的人恐怕只有清朝中期重臣 阮元了。阮元生于1764年,于乾隆五十四年(1789)中進士,憑借出色的才華先后在禮部、兵部、戶部、工部任職,後來下放到地方做官,先后出任山東、浙江學政,浙江、江西、河南巡撫及漕運總督、湖廣總督、兩廣總督、云貴總督等職。歷經乾隆、嘉慶、道光三朝,號稱 「九省疆臣、三朝閣老、一代文宗」。阮元一生,所到地方皆政績卓著,或整肅吏治,懲戒貪墨,或整頓經濟,改善民生,或剿滅盜匪,保境安民。但除開這些,阮元在制止溺殺女嬰這一千年惡習上,也有著功德無量的貢獻。

阮元朝服像

嘉慶四年(1799)的時候,阮元出任浙江巡撫,當時在浙江金華一帶的窮苦人家,由于本就家境困難,生了女嬰大多會溺死,阮元得知后心中不忍,但他知道,如果單靠法律制止的話,那這一惡習早就終結了,可仍然延續千年之久。

因此要想有效制止窮苦人家溺殺女嬰,僅靠嚴刑峻法并不行。後來阮元終于想到了一個辦法剎住了這股惡風惡習。

阮元畫像

阮元發出公告,凡是窮苦人家生了女兒,只要到郡學中報道登記后,就可領一兩的喜銀。這樣一來,阮元就通過以錢賑濟的方式變生女兒為喜事了,而這一方法的另一關鍵作用在于利用了窮苦百姓缺錢這一特點,讓他們主動向官府報道自己生了女兒,這樣一來也就無從隱瞞了。

清朝時期的小女孩

為了避免一些人領喜銀后又偷偷溺殺女嬰而謊報病死的事情發生,阮元又規定,一個月后父母必須帶著女嬰來檢驗核對,如核對不成則不僅要退回喜銀,還得按溺殺女嬰的法律治罪。 雙管齊下之下,前有喜銀以濟窮,后有法律以挾制,窮苦人家就不得不認真哺育女嬰一個月了。人心畢竟是肉長的,自己生的孩子又足足養育了一個月,再想動手溺殺就于心不忍了,一個月的時間足以讓父母和女嬰間產生很深的感情。後來清末的陳康祺在《郎潛紀聞初筆》中贊曰: 「此拯嬰第一法」。可以說阮元這一方法是充分利用了人性,而他給百姓的喜銀并不是掏國家的錢,而是從自己的俸祿銀子里捐出來的,這一點更讓百姓們紛紛稱贊。

后世談到阮元都對他 「極三朝之寵遇,為一代之完人」贊不絕口,但阮元一生最顯菩薩心腸和功德無量之事,應該就是他在自己轄區內拯救了無數的女嬰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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